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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7-07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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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行〔2005〕36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發文日期:2005-11-14
廢止日期:2019-02-02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託代徵(以下簡稱“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三代”稅款手續費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範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並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並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委託代徵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加強稅收控管、方便納稅、降低稅收成本的規定,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徵收、強化管理和依法委託的原則,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徵協議規定的代徵範圍、許可權及稅法規定的徵收標準代稅務機關徵收稅款的行為。
  二、“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代扣、代收稅款的2%支付。
  (二)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部門代徵個人、個體及實行核定徵收稅款的小型企業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1%支付。
  (三)稅務機關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徵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四)稅務機關委託單位和個人代徵交通、房地産、屠宰等特殊行業的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五)委託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徵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代徵稅款的0.3%支付;委託有關單位代徵代售印花稅票按代售金額5%支付。
  (六)稅務機關委託單位或個人代徵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徵稅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開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未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稅務機關不得自行擴大“三代”範圍和提高“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稅務機關應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二)稅務機關委託代徵應對代徵單位或個人進行資格審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稅務機關方可委託:
  1.財務制度健全、便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熟悉稅收政策的專門辦稅人員,並具有承擔稅收代徵條件的單位。
  2.責任心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稅收政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不良記錄的個人。
  (三)稅務機關委託單位和個人代徵稅款應簽定委託代徵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職責與責任。
  (四)委託代徵應使用全國統一的代徵協議文本,核發委託代徵證書。
  (五)稅務機關應監督代徵單位和個人按照法律、法規和稅務機關的規定代徵稅款、解繳票款。
  四、手續費的預算管理
  (一)“三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
  (二)各級國稅機關負責徵收的稅款應支付的“三代”稅款手續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各級地稅機關負責徵收的稅款應支付的“三代”稅款手續費,由省級財政(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明確負擔辦法。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三代”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編制預算,並按照財政部門編制部門預算的有關程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編報“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
  教育費附加的手續費預算,按代扣、代收、代徵所劃繳正稅的手續費比例編制。
  (四)財政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批復的“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及時核批用款計劃或撥付經費。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實際發生額及時支付相關手續費。
  (五)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支付的“三代”稅款手續費,分別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省級或者省以下財政部門與地稅部門在下一年進行據實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余部分,相應扣減下年“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
  五、手續費核算管理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單獨設置會計科目,及時、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稅款手續費收支情況。
  (二)“三代”稅款手續費的請領和核撥,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省級國稅機關應在每年年初將上年“三代”稅款手續費收支情況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經審核簽章後,匯入部門決算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三代”稅款手續費進行實地抽樣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對地稅部門“三代”稅款手續費核算要求,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和省級財政部門比照國稅部門共同確定。
  六、手續費支付管理
  (一)稅務機關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二)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託代徵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徵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三)稅務機關應在“三代”單位和個人申報並結報票款後,按有關規定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對不能及時支付的,應予説明,並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四)因稅務機關的原因,未領或少領“三代”手續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手續費。
  因“三代”單位和個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稅務機關領取“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將停止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之間委託代徵稅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七、手續費的監管
  (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三代”稅款手續費監督檢查,嚴禁將“三代”稅款手續費作為稅務機關的行政經費或者挪作他用,也不得用行政經費墊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有關部門應及時查處“三代”稅款手續費中發生的各種違紀行為,並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代扣、代收和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使用的手續費,應責令限期予以收回;對違規提退的手續費,應責成以原預算科目補繳入庫,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級稅務機關均不得從稅款中直接提取手續費或辦理退庫。各級國庫不得辦理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退庫。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稅務部門應根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省具體管理辦法。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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