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現將已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予以公佈(見附件)。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全面落實取消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有關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變相審批;及時修改涉及取消事項的相關規定、表證單書和徵管流程,明確事中事後監管要求;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不斷提高稅收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準。
特此公告。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22項稅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