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1日
上海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本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增進公眾對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改革舉措了解理解、認同協同,提高資訊公開品質與實效,增強政府公信力、執行力,促進政府有效施政和社會和諧,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組織推進)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在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下,配合推進政策解讀相關工作。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解讀工作;多個部門共同起草的,由&&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解讀工作。
第三條(解讀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應當進行解讀:
(一)市政府規章;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三)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四)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部門制定,涉及面廣、與民生關係密切、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
第四條(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與解讀材料應當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佈。部門在起草政策文件時,應當同步謀劃、組織編撰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其中,解讀方案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形式、解讀渠道、解讀時間等;解讀材料包括具體解讀內容。部門制訂的政策文件,應當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併報部門領導審簽。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制訂的政策文件,或者擬由部門自行印發、需報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在報審政策文件相關材料時,應當將經本部門領導審定的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作為附件,隨同文件一併報送。沒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的,市政府辦公廳不予收文,不予辦理。
規章草案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起草部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組織編撰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與規章草案一併報批。其中,起草部門負責實施要點、操作指南等內容,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條文解讀和相關法律問題解釋。市政府辦公廳按照程式將政策文件和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併報市政府領導。市政府領導審簽後,起草部門按照解讀方案,組織實施解讀工作。
第五條(解讀內容)
政策文件解讀內容應當全面、詳盡、準確,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據、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涉及範圍、執行口徑、操作方法、注意事項、關鍵詞詮釋、惠民利民舉措、新舊政策差異等。同時,使用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案例、數據,讓群眾聽得懂、記得住、信得過、用得上。
第六條(解讀形式)
政策文件解讀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門及其負責同志、政策制定參與者、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媒體撰寫的解讀評論文章、政策問答、線上訪談、媒體專訪、答記者問、新聞發佈會等。除文字內容外,更多運用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展現,使解讀資訊更可視、可讀、可感。
第七條(解讀渠道)
統籌運用政府網站、政務微網志微信、新聞發佈會、市民服務熱線、行政服務中心等發佈政策文件解讀資訊,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誌、新聞網站、新興媒體的作用,擴大解讀資訊的受眾面。政府網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讀資訊公開的第一平臺。“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和市政府部門網站應當設立政策文件解讀專欄,匯總發佈解讀資訊。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發佈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一併報送“中國上海”門戶網站,與政策文件同步發佈、關聯發佈,方便公眾查閱。同時,做好向“上海發佈”政務微網志微信、“12345”市民服務熱線、行政服務中心提供解讀材料,與網站協同發佈等相關工作。通過其他途徑發佈解讀資訊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步報送“中國上海”門戶網站。
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臺後,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新聞發佈會進行解讀。其中,涉及全市性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的政策措施,應當以市政府新聞發佈會形式,及時進行全面解讀發佈。
第八條(解讀回應)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關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讀資訊公開後的社會輿情反映,認真研判,主動跟進,及時回應,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讀資訊被誤讀誤解,造成負面影響。
第九條(保障措施)
各部門應當做好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的人員、經費保障。將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政府資訊公開培訓計劃,加強政策文件起草人員和資訊發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解讀意識和工作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建由部門負責同志、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高校學者、評論人員、媒體記者等組成的政策解讀專家隊伍,發揮媒體和專業機構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考核管理)
將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政府資訊公開年度考核範圍,由市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適用範圍)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非常設機構等。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