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徵地批復類資訊依申請公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書面徵求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現回復如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收到資訊公開申請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做出答覆。申請人向省政府辦公廳提出申請的,省政府辦公廳應當依法做出答覆。你們2011年商省法制辦、省高院等單位確定的答覆方式,即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予以答覆,法律上可視為省政府辦公廳委託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覆,並將這一委託行為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並不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只是其法律後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徵地批復類資訊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製作並保存為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覆,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