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公開辦公室:
《關於商請明確依申請公開辦理程式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綜合參考我國訴訟法和其他國家資訊公開法的相關規定,結合資訊公開工作實際,經徵求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等單位的意見,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收到資訊公開申請”的時點確定問題
1.申請人當面提交資訊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資訊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以平信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資訊公開申請的,或者將資訊公開申請寄送至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資訊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繫申請人予以確認,並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申請人沒有提供聯繫電話或提供的聯繫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式並起算期限。
3.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佈的資訊公開申請郵箱提交申請的,自電子郵件系統接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佈的資訊公開申請傳真提交申請的,自傳真收到並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5.申請人通過行政機關對外公佈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請的,以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為收到申請之日,沒有規定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資訊公開處理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二、關於補正期間停止計算期限問題
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依法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的,依申請辦理時限可以自補正通知發出之日停止計算,待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繼續計算剩餘期限。補正通知發出之日當日以及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當日,不計算在內。
行政機關在補正通知中明確了合理的補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請人逾期不提交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資訊公開申請。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