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對政府資訊公開有關事項給予指導的函》(深府辦函〔2016〕112號)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現答覆如下:
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32條規定,應當在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發佈的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是“因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主體的政府資訊公開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是因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成為原行為主體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政府資訊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此,行政機關在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規定對外發佈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報告時,對於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量。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資訊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