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生態環境、稅務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7號)精神,按照《商務部等14部門關於印發〈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的通知》(商消費發〔2024〕58號)要求,更好實施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現將《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商務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稅務總局
2024年4月24日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
第一章 補貼範圍和標準
第一條 自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個人消費者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工業和資訊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給予一次性定額補貼。其中,對報廢上述兩類舊車並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補貼1萬元;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並購買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車的,補貼7000元。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註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第二章 補貼申報、審核和發放
第三條 擬申請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資訊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式(以下簡稱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填報個人身份資訊,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登出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提交補貼申請。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登出證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應于本細則印發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其中,《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第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財政、公安、工業和資訊化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進行審核,通過汽車以舊換新平臺反饋審核結果。商務部、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等部門提供報廢機動車回收和登出、新車註冊登記、新能源新車車型等資訊核查比對服務,支援地方高效開展審核工作。
申請人提交的資訊真實完整,符合本細則要求的,予以審核通過。申請人提交的資訊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受理地將補正資訊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在本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正有關資訊。
第五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資訊,確定補貼金額,並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各地財政部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安排建議,經財政部地方監管局審核同意後,按程式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第三章 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總體按6:4比例共擔,並分地區確定具體分擔比例。其中,對東部省份按5:5比例分擔,對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擔,對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擔。地方負擔的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到位。
第七條 根據2023年底各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保有量等情況,財政部向各省份預撥70%補助資金,用於支援地方啟動相關工作。政策實施期間,中央和地方根據前述單車補貼標準,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按既定分擔比例進行補貼,各地與消費者進行據實結算。
第八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後,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中央與地方再進行清算。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于2025年2月10日前將補貼資金髮放情況報送商務部、財政部,商務部對各地上報的補貼資金髮放情況進行匯總審核,提出各省份補助資金清算建議報財政部。財政部根據商務部提出的建議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商務部、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指導地方相關部門對汽車以舊換新資金補貼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財政部適時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對補貼資金申報、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各地公安、工業和資訊化、稅務等部門按職責做好舊車登出登記、新車註冊登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管理和資訊統計上報等相關工作,確保資金安全、發放及時,落實好補貼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産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
第十一條 各地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諮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資訊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地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715號(《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佈之日起執行。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細則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汽車以舊換新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