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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等9部門關於促進航空保稅維修高品質發展的意見

發佈時間:2026-09-0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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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航空保稅維修高品質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大航空保稅維修支援力度

  (一)航空維修企業開展航空保稅維修産品清單內的航空保稅維修業務,不受區域範圍限制。鼓勵新增航空維修企業優先向綜合保稅區佈局。航空維修企業包括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持有中國民用航空維修許可證的企業,或經民航主管部門批准,接受上述企業委託開展航空維修業務的企業。(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加強財稅、金融政策支援

  (二)航空保稅維修後的産品,不復運出境轉為內銷的,在獲得相關適航證明後,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內銷手續。綜合保稅區內維修後産品內銷,以修理後貨物的實際報驗狀態照章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綜合保稅區外保稅維修後産品內銷,按保稅貨物一線進口狀態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照章徵收國內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維修企業提供保稅維修等對外修理修配服務,可按規定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財政與保險等金融政策聯動,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積極性和服務質效,支援航空保稅維修高品質發展。(商務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中國民航局、各類保險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提升監管便利化水準

  (五)航空保稅維修企業可將部分工序外發至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維修後産品及舊件、壞件等全部復運至原委託企業。(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航空保稅維修替換下的具備再利用價值的航材,在檢測維修並獲得相關適航證明後,無需復運出境或銷毀處置,可完稅後在國內流通,或轉為備用件納入保稅管理。(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航空維修企業承接來自國內的航空保稅維修業務,維修後的産品返回境內區外再次開展租賃服務的,在獲得相關適航證明後,只辦理一次進口許可。(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援航空保稅維修綠色化發展

  (八)鼓勵在航空保稅維修業務中提高低(無)揮發性有機物(VOCs)含量産品使用比重,支援企業對技術成熟環節全部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提升環境保護水準。(生態環境部負責)

  五、增強人才保障能力

  (九)鼓勵地方結合産業發展實際,將航空維修相關職業納入職業技能培訓需求指導目錄。支援境外來華進行航空維修培訓交流人員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適當延長停居留期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移民局、中國民航局,各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支援綜合保稅區內航空維修培訓機構開展保稅培訓業務。航空保稅維修替換下的舊件、壞件等用於製作航空維修培訓教具、設備等的,不認定為固體廢物。(生態環境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加強全鏈條動態管理

  (十一)綜合保稅區內航空保稅維修項目由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人民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生態環境、海關、民航等部門評估支援;自貿試驗區等其他區域內航空保稅維修項目由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海關、民航等部門評估支援,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其他要求參照已發佈的保稅維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各地方生態環境、商務主管部門,各直屬海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開展航空保稅維修的企業,須具備與海關等部門聯網的資訊化管理系統(ERP),實現對業務耗用等資訊的全流程可追溯。航空保稅維修過程中具備內銷條件的貨物,經驗核許可證件並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允許內銷,但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和未經准許限制進口的貨物不得內銷。航空保稅維修過程中産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內固體廢物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生態環境部、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國民航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各級民航管理機構按職責對航空維修企業實施動態管理,配合做好航空保稅維修企業的評估等工作。航空保稅維修企業應向業務委託方告知其獲批准的維修産品範圍,嚴禁超範圍開展業務。(中國民航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單位要將航空保稅維修作為一項重要開放政策加快推動,結合實際做好落實。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細化落實舉措,加強部門間聯繫配合。各地方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航空保稅維修項目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有效防範生態環境、海關監管、安全生産等各類風險。各相關航空保稅維修企業要不斷優化維修能力佈局,加強新技術使用和工程維修能力建設,提升維修工作品質,強化維修標準落實,嚴格落實維修責任,確保維修業務的合規性。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中國民航局

  2026年8月19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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