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9 13:42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1-30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條款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部分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對本文進行了修改。部分廢止,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2號)。 條款第十九條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3號)。 條款失效,廢止第一條至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

  現就《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涉稅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法律法規、辦法及本公告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辦法第五條所稱購買之日,是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進口之日,是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四、辦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分別如下: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上述證件上的發證機關為非車輛登記註冊地的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需同時提供車輛登記註冊地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或者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銷售者開具給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憑證,包括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稅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産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或者車輛電子資訊單。

  2.進口車輛,提供車輛電子資訊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五、辦法以及本公告要求納稅人提供資料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原件和相應的複印件。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業務管理規定要求留存統一發票報稅聯、車輛電子資訊單、彩色照片以及《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等原件的,不再留存複印件。其他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稅人。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進口自用車輛,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護照原件和複印件;

  (二)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我國駐外使領館人員離任回國證明書》或者《駐外使領館人員身份證明》。

  七、本公告第六條所稱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是指我國駐外使領館享受常駐人員待遇的工作人員,不包括駐港澳地區內派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其他駐境外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進口自用,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九、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明顯偏低的,核定計稅價格的方法如下:
  核定計稅價格=車輛銷售企業車輛進價(進貨合同或者發票註明的價格)×(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十、辦法第九條第六項所稱進口舊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註明的進口舊車。

  所稱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是指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出具的受損車輛賠償文書報告或者有關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中註明的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

  所稱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是指自合格證標注的“車輛製造日期”至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超過3年的國産車輛;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標注的“運抵日期”,或者《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或者裁定沒收法律文書標注的“簽發日期”至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開具日期超過3年的進口車輛。

  所稱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是指經工業和資訊化部授權的車輛試驗機構出具的車輛試驗報告或者其他證明材料註明已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

  十一、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進口自用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海關專用繳款書核定的車輛完稅價格,確定計稅價格。

  十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對車輛購置稅徵管資料進行電子影像化管理。

  車輛購置稅紙質徵管資料保存期限:摩托車紙質徵管資料5年,其他車輛紙質徵管資料10年。

  車輛購置稅紙質徵管資料超過保存期限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規定清點造冊後予以銷毀。

  十三、車輛購置稅徵管資料內容分別如下:

  (一)徵稅車輛

  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

  (二)免稅車輛

  納稅人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納稅申報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和車輛免(減)稅證明資料。

  (三)免稅車輛重新申報車輛

  1.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稅申報表和完稅證明正本。

  2.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納稅人身份證明、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正本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補稅車輛

  車主身份證明、車輛價格證明、納稅申報表和補稅相關材料。

  (五)完稅證明補辦車輛

  1.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附件3,以下簡稱補辦表)。

  2.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車主)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補辦表。同時,稅務機關應當留存新完稅證明副本。

  (六)完稅證明更正車輛

  完稅證明正、副本和完稅證明更正相關材料。

  十四、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免稅圖冊,為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徵稅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辦理免稅和退稅手續。

  辦理退稅業務手續,納稅人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附件4,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並提供規定資料辦理退稅手續。

  十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納稅人提供的免(減)稅申報資料,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式辦理免(減)稅手續。

  十六、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産小汽車辦理免稅手續,除了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人員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者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本人護照;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回國人員購買國産汽車準購單》。

  所稱小汽車,是指含駕駛員座位9座以內,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者臨時物品的乘用車。

  十七、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除了按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本人護照。

  所稱來華專家,是指來華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國專家。

  十八、辦法第十九條所稱設有固定裝置,是指車輛設有不能輕易移動和拆卸(焊接、鉚接或者螺栓固定等)的固定裝置。

  十九、申報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産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資訊表》(附件5,以下簡稱車輛資訊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

  國産車輛,提供合格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産及産品公告》;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

  二十、辦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後發放完稅證明,具體情形如下:納稅人到銀行辦理車輛購置稅稅款繳納(轉賬或者現金)由銀行將稅款繳入國庫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國庫傳回的《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聯次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等電子方式繳納稅款的,稅款劃繳成功後,主管稅務機關即可發放完稅證明;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廳以現金方式繳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稅款後即可發放完稅證明。

  二十一、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是指完稅證明納稅人名稱、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等項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且不影響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情形。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和發動機號同時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的不屬於該情形。

  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後,辦理更正手續,收回原完稅證明,核發新完稅證明。

  二十二、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權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暫扣納稅人的車輛牌照。

  納稅人繳清稅款後,主管稅務機關及時通知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解除暫扣車輛牌照。

  二十三、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車輛購置稅廢止或者失效的文件目錄》(見附件6)所列文件條款同時廢止或者失效。

  特此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30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