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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對挂車減徵車輛購置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7-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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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8年第69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文日期:2018-05-25

狀態:全文有效

  為促進甩挂運輸發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現將減徵挂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挂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挂車,是指由汽車牽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於載運貨物的無動力車輛。

  三、對挂車産品通過標注減徵車輛購置稅標識進行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標注減稅標識。

  1.國産挂車:企業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資訊時,在“是否屬於減徵車輛購置稅挂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2.進口挂車:汽車經銷商或個人上傳《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時,在“是否屬於減徵車輛購置稅挂車”字段標注“是”(即減稅標識)。

  (二)工業和資訊化部對企業和個人上傳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中減稅標識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的資訊傳送給國家稅務總局。

  (三)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實後的減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車輛購置稅減徵手續。

  四、在《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中標注挂車減稅標識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保證車輛産品與合格證資訊或者車輛電子資訊相一致。對提供虛假資訊等手段騙取減徵車輛購置稅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實後,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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