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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4-2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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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21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文日期:2020-04-16

狀態:全文有效

  為支援新能源汽車産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三、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産企業或進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資訊)時,在“是否符合免征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資訊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資訊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資訊傳送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資訊與車輛産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資訊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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