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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關於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7-2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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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20年第35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發文日期:2020-07-01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現就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是指採用焊接、鉚接或者螺栓連接等方式固定安裝專用設備或者器具,不以載運人員或者貨物為主要目的,在設計和製造上用於專項作業的車輛。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通過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有關列入《目錄》車輛的技術要求、《目錄》的編列與管理等事項,由稅務總局會同工業和資訊化部另行規定。

  三、列入《目錄》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車輛生産企業、進口車輛經銷商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在上傳《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資訊單》(以下簡稱車輛電子資訊)時,將“是否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字段標注“是”(即免稅標識)。工業和資訊化部對申請人上傳的車輛電子資訊中的免稅標識進行審核,並將通過審核的資訊傳送給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申請人應當保證車輛電子資訊與車輛産品相一致,對因提供虛假資訊等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五、從事《目錄》管理、免稅標識審核和辦理免稅手續的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時,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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