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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6-1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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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6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5-06-19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訂

 

  為進一步規範納稅信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資訊(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復評資訊(附件4)或提供復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信用補評、復評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併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稅務網站公佈的納稅信用評價資訊,並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

        2.____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資訊

        3.納稅信用復評申請表

        4.____年度納稅信用復評資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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