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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9-11-15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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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9-11-0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附表《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

  為鼓勵和引導納稅人增強依法誠信納稅意識,主動糾正納稅失信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現就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後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並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見附件1。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且失信行為已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可在失信行為被稅務機關列入失信記錄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所列條件但失信行為尚未納入納稅信用評價的,納稅人無需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調整納稅人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分值並進行納稅信用評價。

  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被直接判為D級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失信行為糾正情況調整該項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狀態,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但不得評價為A級。

  非正常戶失信行為納稅信用修復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申請一次。納稅年度自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納稅信用修復後納稅信用級別不再為D級的納稅人,其直接責任人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之前被關聯為D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解除納稅信用D級關聯。

  三、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的納稅人應填報《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2),並對糾正失信行為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虛假承諾的,撤銷相應的納稅信用修復,並按照《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附件3)予以扣分。

  四、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向納稅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五、納稅信用修復完成後,納稅人按照修復後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作追溯調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納稅信用修復範圍及標準

     2.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

     3.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調整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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