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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關於進一步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6-04-03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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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稅總納服發〔2026〕19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發文日期:2026-03-27

狀態:全文有效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各金融監管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更好支援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發展等決策部署,進一步深化“銀稅互動”合作,充分發揮納稅繳費信用在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支援民營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企業)融資發展,現就進一步深化和規範“銀稅互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銀稅合作方式

  (一)優化銀稅合作機制。稅務部門本著“應接盡接”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與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一級分行,以下簡稱銀行)建立“銀稅互動”合作機制,並簽訂“銀稅互動”合作協議,明確雙方在合作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統籌組織做好本地工作。金融監管部門應根據監管職責分工,結合所轄銀行的資訊科技風險管理等情況,在簽約前為稅務部門提供合作銀行能力評估的相關建議。

  (二)優化數據直連模式。稅務部門與銀行之間交換銀稅數據,應通過數據專線、融資信用服務平臺或稅務和金融監管部門建立的專線,不得經由其他方式交換數據。各省稅務局和銀行應按照稅務總局和金融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遵循集約高效原則,有序推進現有“銀稅互動”數據直連鏈路的升級改造,改造期間應確保“銀稅互動”相關業務平穩銜接、連續運作。

  (三)探索“總對總”合作模式。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的全國性銀行、地方法人銀行可通過試點方式與稅務部門探索開展“總對總”方式合作。由稅務總局或稅務總局授權並指導銀行總行所在地的省稅務局,與銀行總行簽訂“銀稅互動”合作協議,對接該銀行在全國範圍內的“銀稅互動”業務。

  二、深化銀稅數據應用

  (一)規範數據範圍。稅務總局會同金融監管總局制定“銀稅互動”數據基礎清單並動態更新,規範銀稅數據提供內容和提供方式,化解稅銀企資訊不對稱問題。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深化“銀稅互動”數據應用,依據“業務必要”原則,依法依規合理確定“銀稅互動”數據範圍。鼓勵各地區銀稅雙方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依法合規開展“銀稅互動”模式創新,相關創新舉措應同步向稅務總局和金融監管總局報告。

  (二)優化信貸服務。銀行要結合自身經營發展特點,充分挖掘涉稅數據價值,完善信貸模型,提高信貸審批效率,加大對誠信納稅企業的融資服務供給。要持續監測“銀稅互動”貸款模型有效性,定期檢視反欺詐、風險評價、授信審批、風險預警等模型,及時優化模型規則和技術手段,加強多維度數據交叉核驗,提高風險管理水準。

  (三)強化運作監測。銀行要加強“銀稅互動”貸款情況的動態監測,分析研判潛在風險,加強與稅務部門溝通和聯合處置。稅務部門要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推送涉及“開票經濟”的異常企業資訊,阻斷問題企業通過對開、環開騙取貸款行為。稅務、金融監管部門要健全“銀稅互動”運作監測評估機制,加強涉稅數據應用指導,跟蹤分析效果,推動更好服務企業。

  三、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一)嚴格企業授權管理。稅務部門、銀行要嚴格依企業授權提供各自掌握的相關資訊,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範圍、授權時限提供數據資訊。企業申請“銀稅互動”相關貸款時,銀行應充分告知其“銀稅互動”的服務內容、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並由企業自願簽署授權書,切實保障企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鼓勵稅務部門、銀行運用技術手段和智慧工具提升授權效率,改進企業辦理體驗。企業完成授權後,稅務部門和銀行要及時完成數據交換。

  (二)加強數據安全管理。稅務部門和銀行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稅務、金融數據管理要求,落實各方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責任,按最小必要授權原則管理和應用數據,嚴格限定“銀稅互動”交互資訊的查閱人員範圍,定期對資訊傳輸、存儲、使用及保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風險隱患。稅務部門要按照稅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相關數據資源出入庫管理和資訊歸檔、備案工作。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要將“銀稅互動”數據安全保密情況納入銀行數據安全監管工作,納入對銀行開展的資訊科技現場檢查項目,嚴肅查處非法獲取、傳播、洩露、出售資訊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推動銀稅合作走深走實

  (一)拓展銀稅便利化服務。鼓勵各地稅務部門和銀行圍繞“高效辦成一件事”深化改革,進一步探索拓展稅費服務觸角,將稅費服務功能投放至銀行自助終端或線上自助渠道,共同構建便民服務網點,提供跨部門一站式自助服務。

  (二)優化銀稅數據比對。銀行要加強向稅務、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貸款類資産風險分類數據的一致性審核,確保向兩部門報送的數據能夠準確反映銀行的經營及風險情況。各地稅務部門發現銀行報送的風險分類數據存在風險時要主動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加強數據比對,及時化解銀行涉稅風險。

  (三)加強稅務數據在企業劃型中的應用。各地稅務部門要加強對銀行為企業劃型工作的支援,在企業授權的前提下,向銀行提供企業所屬行業、資産總額、營業收入等劃型要素。銀行要用好稅務部門提供的相關要素資訊,為企業準確劃型,向企業提供精準有效的信貸支援。

  (四)強化銀稅協同聯動。各地稅務、金融監管部門和銀行要進一步凝聚共識、增強合力,定期交流工作經驗、開展風險評估、推動合作創新,並廣泛開展宣傳推廣活動,不斷擴大“銀稅互動”服務企業的實際效果,營造誠信納稅促進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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