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要求明確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請示》(浙江省財農稅字[2003]2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
二、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徵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