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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對河南省財政廳《關於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發佈時間:2011-03-29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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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 (2000) 14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00-07-11
廢止日期:2021-06-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 關於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豫財農稅字〔2000〕9 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於甲乙單位合作建房契稅納稅人和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建住房。乙單位獲得了甲單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於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的規定,對乙單位應徵收契稅,其計稅依據為乙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上述甲乙單位合建並各自分得的房屋,不發生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二、關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契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的問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再轉讓,需由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者補繳土地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並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承受人,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規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因此,《 條例》 與《 細則》 規定的計稅價格,是對不同納稅人在不同環節繳納契稅的依據,兩者並不矛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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