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 關於契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豫財農稅字〔2000〕9 號)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於甲乙單位合作建房契稅納稅人和計稅依據的確定問題
甲單位擁有土地,乙單位提供資金,共建住房。乙單位獲得了甲單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權,屬於土地使用權權屬轉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的規定,對乙單位應徵收契稅,其計稅依據為乙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上述甲乙單位合建並各自分得的房屋,不發生權屬轉移,不徵收契稅。
二、關於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契稅納稅人及計稅依據的問題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批准再轉讓,需由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者補繳土地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並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承受人,應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規定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因此,《 條例》 與《 細則》 規定的計稅價格,是對不同納稅人在不同環節繳納契稅的依據,兩者並不矛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