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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關於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6-02-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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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2016〕23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發文日期:2016-02-17
廢止日期:2024-12-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4年第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建設局: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署,現就調整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於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根據納稅人的申請或授權,由購房所在地的房地産主管部門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並將查詢結果和相關住房資訊及時傳遞給稅務機關。暫不具備查詢條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詢結果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交家庭住房實有套數書面誠信保證,誠信保證不實的,屬於虛假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並將不誠信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

  按照便民、高效原則,房地産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出具納稅人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出的稅收優惠申請限時辦結。

  (四)具體操作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房地産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二、關於營業稅政策

  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産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産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實施範圍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上述城市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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