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和第七條規定,經市政府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現將本市契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契稅的適用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稅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按以下規定免征或者減徵契稅。
(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徵用、拆遷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對其成交價格中不超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標準核定的補償部分,給予免稅照顧;超過的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