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組及發展等有關問題的會議精神,為支援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加快發展,提高競爭力,經研究,現將該公司及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由總公司100%投資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從事通信業務的分公司(含省級及省級以下分公司,下同,省級分公司參考名單見附件),經所在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後,1999年,2000年度由總公司在北京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非由總公司100%投資管理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從事通信業務的子公司,由各子公司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國信尋呼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從事尋呼業務的子公司,由總公司和各子公司分別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聯通尋呼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從事尋呼業務的分公司,納稅辦法不變.
三,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的其他企業,由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屬從事通信業務的子公司,分公司,一律按照33%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根據上述規定,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實行匯總納稅的公司,在企業改組,改造或資産重組過程中,因股權發生變化而變成非100%投資管理(全資控股)的,經所在地省級國稅局審核確認後,從股權發生變化的年度起,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行匯總納稅的公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19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1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匯總(合併)納稅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27號)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報送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接受所在地國稅局的檢查和監管;當地國稅局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規定,認真受理企業的納稅申報,切實履行納稅檢查和監管職責.
六,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分公司名單
附件:
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屬分公司名單(一九九九年九月)
名 稱 地 址
1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2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長春市
3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遼寧省瀋陽市
4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5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6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7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石家莊市
8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9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 山東省濟南市
10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鄭州市
11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武漢市
12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長沙市
13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
14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江蘇省南京市
15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16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17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 浙江省寧波市
18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
19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20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 廣東省廣州市
21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廣東省深圳市
22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廣西分公司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23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24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25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重慶市
26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 貴州省貴陽市
27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雲南分公司 雲南省昆明市
28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 陜西省西安市
29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30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 甘肅省蘭州市
31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西寧市
32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烏魯木齊市
33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含以下瀋陽,天津,青島,武漢四城市) 北京市
34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瀋陽行動通訊分公司 遼寧省瀋陽市
35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行動電話營業廳 天津市
36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 山東省青島市
37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湖北省武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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