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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電力部門向用戶收取的供配電貼費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0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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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函發〔1998〕11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2-20
廢止日期:2011-01-04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地方電力部門向用戶收取的供配電貼費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請示>(豫地稅發〔1998〕02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徵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22號)的規定,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凡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凡未納入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專戶,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應併入企業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收取的供配電貼費必須按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二)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不能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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