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對外國投資者在再投資後未滿五年內轉讓其部分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應如何處理其獲得的再投資退稅款問題的請示>(滬稅外〔1998〕121號)收悉.上海納鐵福傳動軸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汽車工業總公司,國家機電輕紡投資公司,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德意志GKN汽車公司(簡稱GKN公司)和德意志投資開發公司(簡稱DEG公司)共同投資組建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中,GKN公司和DEG公司為外國投資者,分別佔有合資企業25%的股份.1992年至1995年間,GKN公司和DEG公司連續三次將從合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並由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獲得了再投資退稅額.1996年11月經合資企業董事會決議,DEG公司將其在合資企業的15%的股份轉讓給GKN公司.關於股份轉讓後如何處理DEG公司和GKN公司的再投資退稅的問題,現批復如下:
一、對於DEG公司所轉讓的其佔有的合資企業15%的股份中,屬於在1992年至1995年間以其從合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應當由DEG公司繳回就該部分再投資實際已獲得的退稅款.
二、對於GKN公司受讓合資企業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業的註冊資本,無論其受讓股份的資金來源及受讓形式,GKN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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