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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5-12-0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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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外〔2005〕16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5-11-29
索引號:AE9101060-2005-01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081號),現將該文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于2003年12月27日簽署,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為進一步做好《安排》的執行工作,針對一年來各地在執行《安排》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並根據雙方稅務主管當局就《安排》執行進行的磋商,現就有關條文解釋等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安排》體例及與稅收法規的關係
  《安排》是為了避免兩地對同一所得的雙重徵稅,以兩地的現行稅收法規為基礎,協調劃分兩地的稅收管轄權的法律規範。在稅收法規與《安排》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安排》為準。同時按照通行慣例,在實際處理《安排》與稅收法規的關係時,應遵循“孰優”原則,即當稅收法規所規定的稅收待遇優於《安排》時,可以按照稅收法規處理。
  《安排》的體例與我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一般體例相同,不僅包括了避免雙重徵稅的規定,同時也包括了防止偷漏稅的內容。為此,各地在執行《安排》過程中要注意防止納稅人利用《安排》的規定,在兩地均不納稅。
  二、關於《安排》的條文解釋
  (一)第二條,在澳門適用的稅種
  1.職業稅:由原來的納稅人只限于公司職員擴大到公務員、教師等公職人員。此稅種相當於個人所得稅。
  2.所得補充稅:類似企業所得稅,包括對個體經營者徵收的所得稅。該項稅種徵收時不再附加憑單印花稅。
  3.憑單印花稅:《安排》中所列此項稅收為附加稅,不做為一項獨立的稅種。
  (二)第八條,海運、空運和陸運
  1.本條適用於內地的稅種除所得稅外,還包括營業稅。
  2.第二款,鋻於運輸業合作經營的形式很多,按慣例,對於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已構成內地居民法人的兩地合作企業從事跨境運輸取得的收入、利潤,應在內地徵稅。
  (三)第十一條,利息
  由於《安排》此條對利息徵稅的限定稅率較優惠,為防止對此條的濫用,各地在執行此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減徵和免征利息所得稅時,應確保享受該條待遇的人確為兩地一方或雙方的居民。經澳方稅務主管當局確認,在澳門設立的“離岸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屬於澳門居民。
  (四)第十五條,非獨立個人勞務
  非獨立個人勞務所得是指因受雇(一般有固定僱主)而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按照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只要滿足三個條件之一,來源地有權徵稅。針對具體執行中兩地跨境工作人員往來頻繁,一天之內出入境或往返的情況,我局以國稅發〔2004〕9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有關問題做了明確。對兩地跨境工作人員出現的此類問題按上述文件規定處理。
  三、關於居民身份認定
  (一)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的認定:
  根據《安排》第四條有關規定,判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可依照下列程式:
  1.法人居民的判定
  判定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是否為澳門居民時,應按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為其開具的居民身份證明書對其予以確認(證明書式樣附後)。同時還應對其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其法人證書(副本)、商業情況(如註冊名稱、業務範圍等)予以綜合考慮。
  2.自然人居民的判定
  對於來內地從事受雇活動或提供勞務的澳門特區個人,根據其自報居住情況、受雇或從事勞務的情況,以及在澳門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查閱其所持有的身份證件、回鄉證和派其來內地的公司、企業的情況以及經澳門稅務主管當局證明蓋章的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等進行判斷(澳門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式樣附後)。
  (二)關於內地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具有內地居民身份的納稅人取得來源於澳門的所得要求享受《安排》待遇的,須向澳門稅務當局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明。上述居民證明由納稅人所在的內地縣(市)級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開具(內地居民身份證明式樣附後,各地可根據需要自行印製)。對《安排》第四條規定的居民向澳門稅務當局提出申請享受《安排》待遇,應澳門稅務當局要求填寫的有關表格(包括1、股息利息收益,2、特許權使用費和獨立個人勞務收益,3、退休金和非獨立個人勞務收益,4、其他收益享受與內地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待遇申請表)需要內地稅務機關給予認證時,各地稅務局應予以配合。
  四、關於主管當局間的聯絡與協商
  各級稅務機關在執行《安排》時發生異議,需與澳門特區聯繫交涉的,應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由國家稅務總局與澳門特區稅務主管當局聯絡、協商。
  

  

  附件:1.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居民身份證明書(略)
      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略)
      3.《內地居民身份證明》審批表
      4.內地居民身份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3

《內地居民身份證明》審批表

申請人

  

姓名

 

公司或團體

名稱

 

經辦人

 

審批人

 

審批日期

 

   (注:此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備查)]

附件4

                                            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內地居民身份證明

國家稅務總局            (適用於執行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茲證明:

1.居住地或總機構情況:

個人

姓名:職業:

在內地居所或住所:

公司或團體

名稱:

總機構所在地: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或將取得)下列所得:

所得項目

支付人名稱

支付人地址

支付金額

支付日期

 

 

 

 

 

 

 

 

 

 

 

 

 

 

 

 

 

 

 

 

 

 

 

 

 

3.該人在就上述所得繳納稅收時,是《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第四條規定的內地居民。
簽署人:                      簽署日期:          

                                 縣(市)級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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