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就本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預繳申報期限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暫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外埠居民企業在滬設立的機構、場所等分支機構,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