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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本市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問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2-02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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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一〔2008〕3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02-01
索引號:AE9101050-2008-008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本市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期限問題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第一條中“實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暫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2021年度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就本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預繳申報期限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按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徵收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納稅人,暫按月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外埠居民企業在滬設立的機構、場所等分支機構,按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預繳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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