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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03-2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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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65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04-16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八條(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於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後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第九條(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産,一般應採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其他折舊方法”、第十四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
    第二條 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非專門從事生産經營而有應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在辦理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批准成立文件,社會團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證明;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銀行賬號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第三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入,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均應計入應納稅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金額
    上式中的收入總額,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規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具體是:
    (一)財政撥款;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不包括計劃單列市)批准,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
    (八)社會團體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九)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
    第四條 凡有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免稅項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時,應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財政撥款,須提供財政部門或上級撥款部門出具的撥款證明;
    (二)經國務院及財政部批准設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資金,附加收入等,須提供設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三)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須提供批准文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管理的證明文件,入庫憑證或繳款證明;   
    (四)經財政部核準不上交財政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須提供財政部的核準文件;
    (五)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於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須提供撥款證明文件;
    (六)事業單位從其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的稅後利潤中取得的收入,須提供所屬單位的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 
    (七)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八)社會團體收取的會費,須提供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須提供捐贈人簽字的捐贈證明和接受捐贈單位領導簽字的證明;
    (十)經稅務機關批准從所屬獨立核算經營單位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須提供稅務機關的批准文件;
    (十一)稅務登記證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對未出具以上證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稅務機關可不將其視為免稅收入.
    第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收入總額,減去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支出的確定必須與收入相互配比.
    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收入總額-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和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確實難以劃分清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採取分攤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確定.核算方法一經確定,納稅年度中間不得變更.核算方法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分攤比例法是根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納稅收入總額佔該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為分攤比例,分攤其全部支出中應當由納稅收入分攤的部分,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額=支出總額X應納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
    對全部支出中應當由應納稅收入分攤的支出,一部分能夠劃分清楚,另一部分劃分不清的,可對劃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攤比例法計算出的分攤比例,計算出應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支出項目金額.
    第八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是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支出項目,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
    (一)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工資標準發放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在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內,按實際發放數在稅前扣除;按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提取的工資額,低於當年實際發放工資額的部分,在以後年度發放時可在稅前扣除.凡不執行以上兩種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稅法統一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扣除比照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前款規定允許稅前扣除標準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但原來在有關費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職工福利費的,不得再計算扣除醫療基金;沒有計算扣除職工福利費的,可在不超過職工福利基金的標準額度內計算扣除醫療基金.對離退休人員的職工醫療基金,可按規定標準計算的額度扣除.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可按稅法規定扣除.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用於公益,救濟性以及文化事業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為取得應稅收入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稅收入後的金額,按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扣除.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貸款利息,按稅法規定的標準扣除.
    第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産的稅務處理: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資産應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進行資産的計價,計提折舊,攤銷.按照財務會計規定提取的修購基金,在計徵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産,一般應採用直線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使用其他折舊方法。
    按直線法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固定資産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X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産原值X月折舊率
    按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里程(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X(1-預計凈殘值率)總行駛里程(總工作小時)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固定資産最短折舊年限: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和陳列品為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産為5年.
    (四)以前未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現因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計提固定資産折舊的,應重新核定固定資産的凈值和剩餘折舊年限,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開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年度計提固定資産折舊.
    (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産,可以提取折舊;經營性租賃的固定資産,不得提取折舊,但其租賃費可按使用期限攤入當期成本或有關支出科目,在稅前扣除.
    (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無形資産,其價值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採取直線法攤銷.
    第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向所屬分支機構按一定比例或標準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所屬單位未經批准上交的管理費,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級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變賣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為變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而發生的相應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下列支出項目,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屬於購置固定資産支出的設備購置費;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成本費用等支出項目中列支的修繕費,凡屬於固定資産修繕,且修繕費支出數超過固定資産標準的,應將修繕費用計入固定資産原值,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三)無形資産的受讓,開發支出;
    (四)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九)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設立在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下屬單位取得的應稅收入,應按法定稅率與實際稅率之差補徵企業所得稅差額.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生産經營活動所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核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後,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彌補.以前未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後的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允許進行虧損彌補.(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生産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産,流動資産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産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産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第十六條 有應納稅收入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對涉及徵稅的收入項目,應統一使用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格式見附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説明>(見附件),各地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印製下發,供納稅人,代理單位和稅務機關使用.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都應當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
    第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與免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又不能正確地申報按分攤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取得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具體事項按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辦理.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經營虧損,應將減免稅所得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後有結余的方可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199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略)
    附件2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為全國統一規範格式的納稅申報表,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報本表申報納稅.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論盈利或虧損,都必須真實,完整,準確地填寫本表,並按企業所得稅納稅的要求附送其他附表.同時,必須報送會計報表和收支情況説明書,包括資産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事業支出明細表,經營支出明細表,會計報表附注.
    (三)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本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增刪,調整本表有關項目,並將調整後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表頭項目
    (一)納稅人識別號:按稅務登記證及稅務登記表上的納稅人識別號填寫.   
    (二)稅款所屬期:填寫稅款所屬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時期.
    (三)納稅人名稱:填寫單位名稱全稱.
    (四)地址:填寫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登記地址.
    (五)電話號碼:填寫財務部門電話號碼.
    (六)單位類別:按本單位屬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類別填寫.
    (七)預算級次: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劃分,填寫收入級次.
    三,收入總額表中第1~8行,填寫納稅人的所有收入項目.第1行,填寫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含免稅收入),第2~8行填寫分會計科目金額."賬載金額"欄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執行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數字填寫,"按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後的金額"欄按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調整後的金額填寫.
    邏輯關係式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金額
    表中第9~18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徵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第二條規定的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項目的內容及財政撥款金額填寫.第9行填寫合計數,第10~18等填寫分項目數."賬載金額"欄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執行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數字填寫,"按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後的金額"欄按稅法規定的權責發生制調整後的金額填寫.
    邏輯關係式為:9=10+11+12+13+14+15+16+17+18
    五,應納稅收入總額
    表中第19行,為第1行減去第9行的數額.
    邏輯關係式為:19=1-9
    六,應納稅收入總額佔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
    表中第20行應納稅收入總額佔全部收入總額的比重,為按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後金額欄第19行"應納稅收入總額"除以第1行收入總額所得出的百分比.
    邏輯關係式為:20=19/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
    表中第21行,為第22~44行的合計數;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項目金額採用分攤比例法的單位,可用支出總額X第20行計算出的分攤比例,得出應納稅收收入應分攤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金額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為<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509號科目"成本費用"的內容.
    表中第23行,為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列支的工資支出金額.
    表中第24~29行,為根據稅法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公益救濟性捐贈,業務招待費,利息凈支出的金額.
    表中第30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的規定批准,由總機構提取的管理費金額.
    表中第31~34行,為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504號科目"事業支出",505號科目"經營支出"中列支的社會保險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的金額.
    表中第35~36行,為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折舊費,無形資産攤銷,遞延資産攤銷.
    表中第38行,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資産轉讓,投資資産轉讓的凈損失;以及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産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的規定,批准列支的當期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凈損失和固定資産盤虧,毀損和報廢凈損失.
    表中第39行,為當期匯兌收益減匯兌支出所發生的凈損失.
    表中第40行,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
    表中第41行,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租賃房屋等各項資産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的各種技術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納稅年度增長10%以上時允許的附加扣除優惠.
    表中第43行,為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第512號科目"銷售稅金"科目列支的銷售稅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為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項目,同時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項目中的成本,費用支出.
    第21~44行"賬載金額"欄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執行的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的數字填寫,"按稅法規定自行調整後的金額"欄為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稅收政策規定調整後的金額.
    邏輯關係式為:            
    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全部支出採用分攤比例法計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項目金額的,可只填寫21行,不填22~44行.八,所得額
    表中第45行,為第19行減去21行後的數額.
    邏輯關係式為:45=19-21
    表中第46行,為按照應稅收入減去與應稅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支出後的經營虧損數額.即按照稅法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彌補以前年度的經營虧損數額.
    表中第47行,為按照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減徵,免征的企業所得稅額.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業所得稅收入項目的內容不在此填寫.沒有減免所得稅的單位不填寫此欄.
    九,應納稅所得額
    表中第48行,為第45行減去46行,47行後的數額.
    邏輯關係式為:48=45-46-47表中
    第49行適用稅率,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稅率減按18%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稅率減按27%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按33%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應繳所得稅額
    表中第50行,為第48行乘以第49行適用稅率得出的數額.
    邏輯關係式為:50=48X49.
    表中第51行,為調整以前年度的損益應補交或應退的企業所得稅數額.
    表中第52行,為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投資收益,在彌補本單位經營虧損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沒有境內投資的單位不填寫此欄.
    表中第53行,為納稅人在中國境外投資獲得的投資收益,在彌補本單位經營虧損後,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沒有境外投資的單位不填寫此欄.
    表中第54行,為期初應繳未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表中第55行,為實際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十一,期末應補(退)所得稅額
    表中第56行,為期末應補(退)所得稅額.
    邏輯關係式為:56=50+51+52+53+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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