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二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鼓勵軟體産業和積體電路産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體生産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體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體生産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體生産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産或無形資産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積體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體企業,享受上述軟體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積體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積體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産線寬小于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産品的生産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積體電路生産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産品生産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於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産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於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附件: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