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後,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産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