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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1-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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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8]7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10-30
索引號:AE9101050-2008-03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三條規定,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産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産,除將資産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産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産,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産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産用於生産、製造、加工另一産品;
  (二)改變資産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産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産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産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産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産,應按企業同類資産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産,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産,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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