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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1-1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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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8]7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11-13
索引號:AE9101050-2008-04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於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佈了《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原材料,生産《目錄》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産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內所列資源佔産品原料的比例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二、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三、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範圍、條件和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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