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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1-18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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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8]7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11-13
廢止日期:2010-10-01
索引號:AE9101050-2008-04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佈了《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政部、稅務總局、安監總局公佈了《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統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二、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合計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安裝和調試等費用。
  三、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徵、免征稅額後的餘額。
  四、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五、企業購置並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安監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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