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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8-11-1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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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8]7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8-11-13
索引號:AE9101050-2008-040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關於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 1 2號)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公佈了《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將執行《目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後經批准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一筆收入。
  二、企業同時從事不在《目錄》範圍內的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所得分開核算,併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四、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內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並在報國務院批准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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