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市財稅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簡稱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産業投資基金收益、信託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徵稅收入。
二、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