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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2-02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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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9]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1-22
索引號:AE9100000-2009-03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債務重組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號

海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企業債務重組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瓊國稅發〔2008〕2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號)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企業債務重組中因豁免債務等取得的債務重組所得,應按照當時的會計準則處理,即“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權的份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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