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1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8〕18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未來煤礦開採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而獲得的補償款,應確認為遞延收益,按直線法在取得補償款當年及以後的10年內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如實際開採年限短于10年,應在最後一個開採年度將尚未計入應納稅所得的賠償款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
二○○九年一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