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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8-06-1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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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9〕2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3-26
索引號:AE9100000-2009-099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廢止、失效條款或內容:第一條。參見:《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5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公佈2021年度稅務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

各區縣稅務局、市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轉發給你們,並對《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作如下補充,請一併按照執行。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的確定的項目,具體包括:

  1.搬遷收入。

  內資企業已按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遞延確認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已按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15號)規定遞延確認的搬遷補償費收入。

  2.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捐贈所得和投資轉讓凈收益。

  內資企業已按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作遞延所得確認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産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已按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8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規定遞延確認的投資轉讓凈收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已按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若干審批項目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27號)規定遞延確認的捐贈所得。

  3、外國企業還包括上述尚未列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的項目。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稅法)同時廢止。為便於各地匯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就新稅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已購置固定資産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産,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並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後,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並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餘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後,固定資産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二、關於遞延所得的處理

  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餘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於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的確認

  新稅法實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計入當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稅法實施後,凡與按合同約定支付時間確認的收入額發生變化的,應將該收入額減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確認的收入額後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衝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餘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餘額的,繼續留在以後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於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關於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餘額的處理

  對於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餘額中衝減。仍有餘額的,留在以後年度繼續使用。

  六、關於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七、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後,其尚未扣除的餘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後,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八、關於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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