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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6-30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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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9]7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6-25
索引號:AE9100000-2009-181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帳單時,作為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為便於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的核算,凡在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再保險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帳單中屬於上年度的賠款,准予調整作為上年度的成本費用扣除,同時調整已計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次年匯算清繳後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帳單的,按該賠款帳單上發生的賠款支出,在收單年度作為成本費用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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