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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7-13 16:07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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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09]3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7-03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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