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08-07 15:16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滬財稅[2009]4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07-14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係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