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産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徵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7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産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徵免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375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産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是否徵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9〕2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分置試點改革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03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執行到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結束。
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資産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上市公司應增加註冊資本或資本公積,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