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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11-0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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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09]6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10-13
廢止日期:2010-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積極支援解決“三農”問題,促進保險公司拓展農業保險業務,提高農業巨災發生後恢復生産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保險公司計提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準備金結存餘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説明和報表。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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