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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11-03 11:43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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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09〕67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10-20
廢止日期:2010-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 )。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有關規定,現就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二、本通知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産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産經營。
  本條所稱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註冊地位於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三、本通知所稱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四、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衝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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