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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11-03 11:51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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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09]7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10-27
廢止日期:2012-12-3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3〕80號)。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期貨公司破産清算所得;
  5.捐贈所得。
  二、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
  4.期貨公司破産清算受償收入;
  5.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
  四、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五、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産清算而簽訂的産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産和接受的受償資産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産保險合同等免征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合同和産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從以後應繳納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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