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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9-11-0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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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09]126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11-03
索引號:AE9100000-2009-25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67號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贛地稅發〔2009〕1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江西泰和玉華水泥有限公司旋窯餘熱利用電廠利用該公司旋窯水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餘熱發電,其生産活動雖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規定範圍,但由於旋窯餘熱利用電廠屬於江西泰和玉華水泥有限公司的內設非法人分支機構,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且其餘熱發電産品直接供給所屬公司使用,不計入企業收入,因此,旋窯餘熱利用電廠利用該公司旋窯水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餘熱發電業務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減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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