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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1-1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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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稅[2009]9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09-12-04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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