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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2-0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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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10]5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01-28
索引號:AE9100000-2010-030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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