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2-23 16:29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顯示更多屬性】
文號:滬國稅所〔2010〕8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02-11
廢止日期:2017-12-29
索引號:AE9100000-2010-042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失效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2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9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于建築企業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39號(全文失效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和規範建築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現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築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條廢止)

  三、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徵管文件,一律停止執行並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徵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此條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