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佈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二、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佈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