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援農村金融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批復精神,現就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執行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中心)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已徵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