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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8-11 16:23
字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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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10]102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06-28
廢止日期:2017-10-01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2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産發生的進項稅額可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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