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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發佈時間:2010-08-1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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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國稅所[2010]7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2010-06-07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部分有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個規範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8號)第一條規定,文件第二、三條廢止。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4號)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企業所得稅有關徵管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所得稅徵管,現就鐵路運輸企業(包括廣鐵集團和大秦鐵路公司)、國有郵政企業、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港澳臺和外商投資、外國海上石油天然氣企業)等企業的所得稅徵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但其稅款由總機構統一匯總計算後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産損失,由其二級分支機構將財産損失的有關資料上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二級分支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按照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印發的《企業資産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三、上述企業下屬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總局將另行發文明確。企業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分支機構名單,由二級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文明確並報總局備案。對不在總局及省級稅務機關文件中明確的名單內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所屬企業的分支機構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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